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吉0702民初730号
原告***,男,现住前郭县。
被告***,男,现住农安县。
被告松原市万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负责人邵郁
原告诉称,2014年,第二被告承建了松原市翰林院小区12号工程,并于2014年6月将所承包项目,分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第一被告组织木工项目施工。此项工程与2014年10月底验收合格竣工。被告雇佣原告为其干活,经结算,二被告欠员工啊人工费7747元,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拖欠至今没有给付,因而成讼。
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住址情况,又不同意提交公告费,致使本院无法送达,故原告所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静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