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万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艳诉被告吉林省联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国爱明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艳诉被告吉林省联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国爱明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6-07-04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702民初1467号
原告:**艳。
委托代理人:关亚丽,松原市三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松原市万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第三人:郝长力。
原告**艳诉被告吉林省联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国爱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艳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本院退回原告5元,剩余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程景辉
审判员  姚春媛
审判员  李秀梅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佳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