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702民初1468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关亚丽,松原市三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松原市万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松原市宁江区民主街。
第三人:郝长力。
原告***与被告松原市万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郝长力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本院退回原告5元,剩余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程景辉
审判员 姚春媛
审判员 李秀梅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佳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