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702民初3227号
原告:***,男,1964年10月3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原告:***,女,1967年6月18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11月19日生,汉族,现住址不详。
被告:松原市万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松原市宁江区。
法定代表人:邵郁,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松原市万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的详细地址及联系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771元,由本院退还给***、***。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