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万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某某、松原市万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松原???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702民初3227号
原告:***,男,1964年10月3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原告:***,女,1967年6月18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11月19日生,汉族,现住址不详。
被告:松原市万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松原市宁江区。
法定代表人:邵郁,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松原市万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的详细地址及联系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771元,由本院退还给***、***。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