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辽0106执异15号
申请人:沈阳某械厂,地址沈阳市大东区和睦南二路5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某有限公司,地址沈阳市大东区天后宫路1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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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阳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沈阳某械厂提出申请,请求将(2021)辽0106执5611号案件申请执行人更改为沈阳某械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称,本案申请执行人沈阳某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在2018年5月13日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申请执行人对债务人辽宁昱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及利息转让给申请人。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7日作出(2020)辽0106民初12018号民事判决书,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3日作出(2021)辽01民终9774号民事判决书,对上述债权予以司法确认。本案的申请执行人与申请人又于2021年11月签订了债权转让补充协议,一致确认2018年5月13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所转让的债权即为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7日作出的(2020)辽0106民初12018号民事判决书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3日作出的(2021)辽01民终9774号民事判决书中所确认的债权,其包括债权本金、利息、诉讼费,同时申请执行人承诺上述案件已在执行程序中,并按要求依法变更申请执行人。故申请人请求将(2021)辽0106执5611号案件申请执行人更改为沈阳某械厂
被执行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听证,亦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原告沈阳某有限公司诉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作出的(2020)辽0106民初12018号民事判决书,后***不服上诉至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沈阳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执行案号(2021)辽0106执5611号。2018年5月13日,沈阳某有限公司与沈阳某械厂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沈阳某有限公司将对辽宁昱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拖欠其397399.93元的工程款转让给沈阳某械厂。后双方又于2021年11月3日签订债权转让补充协议,一致确认了上述债权系(2021)辽01民终9774号民事判决书中所确认的债权。上述事实有申请人向本院提交的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补充协议、民事判决书、转让债权股东会决议、企业机读档案登记、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申请执行人沈阳某有限公司已自愿转让债权,现申请人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2021)辽0106执5611号案件申请执行人沈阳某有限公司变更为沈阳某械厂。
被申请人、申请人或其他执行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