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双百电子有限公司

山东双百电子有限公司与寿光市鑫路通物流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391民初2476号
原告:山东双百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学文,董事长。
被告:寿光市鑫路通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公司。
被告:***,男,1972年12月22日,现住吉林省梨树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双百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寿光市鑫路通物流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双百电子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双百电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双百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免除原告山东双百电子有限公司缴纳的案件受理费484.50元。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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