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91执536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双百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泰美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刘月清。
被执行人:泰安市神舟交通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泰安岱岳经济开发区泰东路国际汽车城。
法定代表人:周广河。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双百电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泰安市神舟交通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0391民初第6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2年5月12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7629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山东双百电子有限公司提交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书,本院予以准许,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内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该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毛石磊
审判员 李鸿飞
审判员 张 恒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郑御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