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双百电子有限公司

山东双百电子有限公司、泰安市神舟交通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91民初631号
原告:山东双百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
被告:泰安市神舟交通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岱岳经济开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双百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泰安市神舟交通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双百电子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泰安市神舟交通器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95,26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双百电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泰安市神舟交通器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95,260元。
二、如被告泰安市神舟交通器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足895,260元,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闫晓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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