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103执异595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建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文萃路188-10号1室。
法定代表人:张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忠海,辽宁隆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辽宁华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西市区五台子办事处滨海大道西180号。
法定代表人:白云飞。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1年2月23日出生,住址辽宁省普兰店市。
第三人:白云飞,男,197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阳建腾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华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21)辽0103执4971号买卖合同纠纷中,申请执行人沈阳建腾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追加白云飞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申请执行人沈阳建腾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追加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沈阳建腾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追加申请,系对其权利作出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沈阳建腾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追加申请。
审 判 长 高 红
审 判 员 焦玉玲
审 判 员 黄耀宇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家乐
书 记 员 周禹岑
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追加申请、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