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8执8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华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西市区智泉街111号。
法定代表人白云飞,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界明,男,系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营口沿海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西市区民生路28-3-415号。
法定代表人田野,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辽宁华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营口仲裁委员会营仲裁字(2020)第64号裁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辽宁华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拟定偿付方式予以解决为由,自愿撤回执行申请,请求终结执行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辽宁华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营口仲裁委员会营仲裁字(2020)第64号裁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胜昌
审判员 郑 彬
审判员 陈 巍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新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