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浩特景园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锡林浩特景园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锡林浩特市新东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内2502执165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景园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市新东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景园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市新东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内2502民初266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5月23日向被执行人****市新东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市新东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15万元及执行费,但被执行人****市新东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在指定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案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市新东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市宝昌路以东阿巴嘎旗街以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因被执行人涉案较多,前案处置程序尚未完结。且有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提交破产申请,本院依法移送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审查。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市新东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除锡林商都大悦城的地块及地上未完工的附着物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景园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市新东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市新东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景园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或已被本院查控的财产具备处置条件的,本院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吕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