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内2502执137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锡林浩特景园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锡林浩特市。
被执行人:二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锡林浩特景园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二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18)内2502民初1886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内容:“被告二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锡林浩特市景园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368636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0年8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总对总查控系统、传统查询及对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及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处置措施:
1.查明被执行人二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房产等财产已办理抵押登记,且已被多家法院查封,无法采取处置措施;
2.申请执行人申请不对被执行人其他财产做处置措施;
3.另案转入6620.35元,已发放申请执行人;
4.向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被执行人二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院执行案件款,待回款时提取、扣划;
5.向第三人甘肃省白银市第某人民医院和锡林浩特市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发出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回复均为无到期债权可供执行;
6.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且存款信息不够足额执行。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锡林浩特景园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二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飞能
审判员 吕 炎
审判员 依丽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玉英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