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浩特景园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锡林浩特景园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二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内2502执191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锡林浩特景园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景园小区**楼。
法定代表人:杨**,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二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定西路**。
法定代表人:鲍晶,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二十一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定西路**
被执行人:锡林浩特市新东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大悦城售楼部/div>
法定代表人:杜士方,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锡林浩特景园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二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二十一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锡林浩特市新东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内2502民初188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二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十一冶)、二十一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在十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锡林浩特景园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损失费用15790473元及利息(以欠付款15790473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工程款给付之日止);被执行人锡林浩特市新东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欠付二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313元,鉴定费96000元,由被执行人二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因三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7月9日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三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总对总查控(证券、保险、工商总局、民政、银行、网络资金、车辆)系统、传统查询及委托对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法院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及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处置措施:
1.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二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锡林浩特市新东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限为2021年7月8日至2022年7月7日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2.查明被执行人二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不动产权证号:第**)、2-02(不动产权证号:第0013:第**(不动产权证号:第0013084号)、:第**证号:第0013085号)、2-05(不:第**3086号)、2-06,(不动产权证号:第**)、3-01(不动产权证号:第00130:第**不动产权证号:第0013092号)、3:第**:第0013096号)、3-04(不动:第**100号)、3-05(不动产权证号:第:第**3-06(不动产权证号:第001310:第**动产权证号:第0013089号)、4-:第**第0013093号)、4-03(不动产:第**97号)、4-04(不动产权证号:第0:第**-05(不动产权证号:第0013105:第**产权证号:第0013109号)、5-0:第**0013090号)、5-02(不动产权:第**4号)、5-03(不动产权证号:第00:第**04(不动产权证号:第0013102号:第**权证号:第0013106号)、5-06:第**013110号)、6-01(不动产权证:第**号)、6-02(不动产权证号:第001:第**3(不动产权证号:第0013099号):第**证号:第0013103号)、6-05(:第**13107号)、6-06(不动产权证号:第**),本院已对上述30套房产轮候查封,查:第**21年10月21日至2024年10月2:第**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3.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码为甘D×××**号、甘D×××**号、甘D×××**号、甘D×××**号、甘D×××**号、甘D×××**号、甘D×××**号、甘D×××**号、甘D×××**号、甘D×××**号、甘D×××**号、甘D×××**号、甘D×××**号、甘D×××**号、甘D×××**号、甘D×××**号、甘D×××**号、甘D×××**号、甘D×××**号共计19台车辆,本院已对上述车辆进行了查封处理,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21年10月21日至2023年10月20日止,因上述车辆未实际扣押,故暂无法处置;
4.查明被执行人二十一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已办理注销登记;被执行人锡林浩特市新东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已申请破产清算;
5.在被执行人上述财产查封期限届满前1个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办理续封手续,否则逾期自动解除查封的法律后果将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三、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二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飞能
审判员  邓 燕
审判员  吕 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马海峰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