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83执9446号
申请执行人:昆山市新力空调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昆山市玉山镇城北柏庐北路9、11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南通五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掘港镇泰山路18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昆山市新力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五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20)苏0583民初6892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南通五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南通五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8863.00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