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山水生化工程有限公司

许昌山水生化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世纪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002执159号
申请执行人:许昌山水生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魏都民营经济园北区。
法定代表人:李全功。
被执行人:河南世纪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魏都民营经济园北区。
法定代表人:王月季。
本院在执行许昌山水生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世纪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豫1002民初653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河南世纪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存款10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 强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寇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