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山水生化工程有限公司

许昌山水生化工程有限公司、许昌博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002民初4417号
申请人:许昌山水生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魏都区民营经济园北区。
法定代表人:李全功,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斌,许昌市魏都区德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七里店。
法定代表人:刘群德,任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昌山水生化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昌山水生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将被申请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许昌分行营业部(账号:26×××94)的310000元存款予以冻结,并以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函(编号:20200814002)为其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许昌山水生化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许昌分行营业部(账号:26×××94)的310000元存款予以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姚 宇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