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山水生化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环球百乐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许昌山水生化工程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11742号
原告:北京环球百乐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南沙滩66号院1号楼商业1-2-(2)B区3566号。
法定代表人:李艳玲。
被告:许昌山水生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魏都区民营经济园北区。
法定代表人:李全功。
原告北京环球百乐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昌山水生化工程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 原告北京环球百乐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本院通知其交纳案件受理费后,仍不交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原告北京环球百乐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谭乃文
二〇二二 年 六 月 十四 日
书 记 员 杨品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