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1民终13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厚百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街道燕山公寓(麓谷燕园)805房。
法定代表人:伍斌,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勇,湖南弘一(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春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宁远县桐山街道宝塔社区泠江西路10号。
法定代表人:杨来春,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陈初生,男,1962年9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宁远县。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杨孝林,男,196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197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
上诉人长沙厚百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春城建设有限公司、陈初生、杨孝林、**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2020)湘1126民初14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询问等方式,进行了书面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长沙厚百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已在另一案件中与对方就本案争执事项达成调解协议,遂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长沙厚百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长沙厚百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376元,减半收取4,188元,由上诉人长沙厚百管道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飞
审判员 屈中亚
审判员 廉丽萍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蒋文毅
书记员陈秋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