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127民初209号
申请人:河北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景县县城亚夫路中段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109978598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衡水仁剑钢结构有限公司,地址:景县留府工业区。营业执照:911311276827983894.组织机构代码:68279838-9,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女,汉族,1966年7月5日出生,住衡水市桃城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5年5月14日出生,衡水市桃城区室.
申请人河北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衡水仁剑钢结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北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衡水仁剑钢结构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547万元或查封三被申请人名下房产、土地、车辆,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衡水仁剑钢结构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547万元或查封三被申请人名下房产、土地、车辆。
二、被申请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申请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申请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申请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