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恒得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磊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恒得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浙0102民初11464号 原告***磊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采荷街道金牛坊1、2、3、4幢105室。 法定代表人金局民。 委托代理人***,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浙江恒得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磊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恒得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未支付***元PB-R22-12地块幼儿园加固工程、***元PB-R22-12地块幼儿园二层柱(6/B轴)置换工程的工程款为由,于2021年12月16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465000元及违约金(从2020年11月6日起按每天万分之六计算,暂计算至2021年11月5日为101835元,之后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元独任审判,于2022年3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磊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浙江恒得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2020年,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元PB-R22-12地块幼儿园加固工程合同》一份,约定甲方将***元PB-R22-12地块幼儿园加固工程承包给乙方施工,合同含税总价为600000元,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30%,加固工程完成一半支付35%,加固工程完成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25%,竣工验收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10%;如逾期支付工程款,应按未付款万分之六每日承担违约金;等。 被告于2020年9月9日支付上述工程款180000元。 上述***元PB-R22-12地块幼儿园加固工程已于2020年11月2日竣工验收合格。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施工合同、验收证明书、转账记录、发票、结算单等证据及其庭审陈述为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元PB-R22-12地块幼儿园加固工程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现上述工作已竣工验收,被告应支付合同约定的装修款600000元。被告已支付180000元,还应支付剩余工程款420000元。关于原告主张的***元PB-R22-12地块幼儿园二层柱(6/B轴)置换工程款项,因原告提交的对账单仅有其自身**,并未经被告确认,故无法证明双方已就上述工程进行对账,原告该诉请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案涉合同约定计算标准为每日万分之六,本院认为上述标准约定过高,酌情调整为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对于原告主张的起算时间予以认可。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浙江恒得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磊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420000元; 二、被告浙江恒得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磊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违约金(以未付工程款为基数,从2020年11月6日起按每日万分之四暂计算至2021年11月5日为61320元,之后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磊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3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3354元,合计8088元,由原告***磊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20元,由被告浙江恒得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868元;由被告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申请费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元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