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恒得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金华虹途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恒得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02民初10612号 原告金华虹途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多湖街道光南路1366号杰算众创空间007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泰***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浙江恒得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道德珠商务中心4幢7层7001-7006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虹途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恒得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华虹途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华虹途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华虹途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29.5元,由原告金华虹途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O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