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翔建工集团永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鸿翔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齐翔建工集团永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204执恢145号
申请执行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市龙沙区合意大街**。
法定代表人陆喜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陆雅杰,该公司财务总监。
被执行人**建工集团永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址黑龙江省**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和平路**。
法定代表人郝进明,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工集团永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7年8月1日作出的(2017)黑0204民初7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20年8月7日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建工集团永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哈尔市实验中学工程款人民币1,601,660.58元至本院指定账户,并将该款按比例进行了分配【本院一起(2019)黑0204执236号案件、建华法院两起(2017)黑0203执867号案件、(2018)黑0203执32号案件】,现已将分配的钱款给付申请执行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经查,被执行人**建工集团永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20)黑0204执恢145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待被执行人**建工集团永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线索时,可随时向法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
三、若本院发现被执行人**建工集团永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线索时,可随时依职权恢复对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边 力
审判员 于永生
审判员 王 睿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雷印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