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翔建工集团永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建工集团永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黑02民终65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1966年10月6日出生,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天诗,黑龙江卜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建工集团永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和平路79号。
法定代表人:张武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云,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建工集团永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永翔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21)黑0206民初12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撤销(2021)黑0206民初1227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二审庭审过程中,***同意如果单位把档案内的材料补齐,则不需要单位承担给付金钱的义务。事实与理由:一、***被分配到**建工永翔公司后遵守单位纪律和规定,自被
分配之日到次年该月该日,为一个周期年,理应得到转正且实行定级工资。二、**建工永翔公司出现漏水,导致在此工作的人员不能继续上班,是客观原因造成,并不是***主观过错故意不在岗,在此期间应当为员工调岗,故双方仍然存在劳动关系,并未“中断”,更不能“终断”。
**建工永翔公司辩称,其公司根据齐齐哈尔市建筑工程总公司齐建总字(86)105号文件执行,转发的是齐齐哈尔市劳动局齐劳发(1986)88号文件,所以***在其公司工作不满一年,不予转正。***提出所在单位存在漏水工作人员不能继续上班不属实,***在其公司上班期间不按时出勤,公司医院没有下岗这一说法,其具体怎么离岗的公司不清楚。其公司跟上诉人签署的劳动合同是五年,期满之后合同没有再续签,合同自动解除。认可一审判决。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建工永翔公司补齐其档案内缺失部分,使其能够正常办理退休及医保等手续;2、诉讼费由**建工永翔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于1988年6月22日由齐建总公司招录办理分配到齐建一公司职工医院,全民劳动合同制工人。后由于客观原因,当时在单位工作不满一年后离开。
一审法院认为,***要求**建工永翔公司补齐其档案内缺失内容,但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份缺失内容具体存在与否,也不能证实该部分内容丢失系**建工永翔公司所致,故其本项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另,***要求
**建工永翔公司赔偿其因不能享受职工退休、医保等社会福利待遇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但未明确具体数额,故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
二审中,***提交一份档案寄存卡,证明档案寄存卡记载的业务办理日期为2018年12月4日,***2008年-2009年期间将自己的档案从**建工永翔公司处取回,想要挂靠到其他单位,后该事项一直没有办理成功,档案存放在自己住处但一直封存完好。2016年***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时才得知档案中缺失材料,2018年将档案原封不动转存至建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因此***自档案取出至档案存放期间未拆封档案,否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会接收该本档案,因此不存在***自己过失的情形下丢失档案的情形。如果档案的封条有任何变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会接收该本档案。实际上,是2016年***去劳动局想要自己办理退休时,劳动局有权拆开档案的部门将档案拆封后告知上诉人其中缺少转正定级材料,并告知***职工办理退休需要以单位出具手续并公对公移转材料进行办理,这时候***才知道档案有缺失。
**建工永翔公司质证意见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在一审开庭时***说自己已经
退休,退休具体时间应该是2021年10、11月份左右。***正常退休时间应该是2016年,但是往后延了5年,到2021年才退休。
本院经审理,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本院经审理,对原审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根据齐建总字(86)105号转发的齐齐哈尔市劳动局齐劳发(1986)88号文件“学徒制工人学徒满一年后,经各项考核合格,可定位三级正工资标准,执行日期从一九八六年四月一日起”可知,在该公司工作一年后,经各项考核合格,才可以转正。***于1988年7月3日与齐齐哈尔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了《合同制工人协议书》后,其自认入职后二、三个月就去扎兰屯工作,且根据一审中**建工永翔公司提交的录音得知,***在扎兰屯工作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因为工地事故之后放假回家,一直未再去**建工永翔公司工作,由此可知***在**建工永翔公司工作的时间累计三、四个月,不到一年,未达到转正的标准,故其档案中没有转正材料并不是**建工永翔公司的原因。
另外,***自认2008-2009年期间因个人原因将其档案从**建工永翔公司取出,事情未办成之后也未将档案送
回,直到2016年一直在自己手中保管,根据《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第六条规定“…严禁个人保管本人或他人人事档案”。故***将其个人档案保管在自己手中多年已违反该规定,故原审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于 丹
审判员 赵怡虹
审判员 李 爽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韩雪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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