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翔建工集团永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哈尔尚易装饰有限公司、**建工集团永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203执293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尚易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市建华区军校街203小区1号楼1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03MA1AXQFT17。
法定代表人:韩国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肖**荣,黑龙江卓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建工集团永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和平路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0673367116X9。
法定代表人:张武昌,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2019)黑0203民初2827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除有一处位于**哈尔市龙沙区商服房产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据申请人请求,轮候查封了以上房产的房籍。申请人对本院查控结果认可。因该房产暂无法处置、且不能提供被执行其他确切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条件具备时恢复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1)黑0203执29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岳微微
审判员  姜潮勇
审判员  孙祎男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汤庆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