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翔建工集团永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建工集团永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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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黑0206民初153号
原告:***,男,196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
被告:**建工集团永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和平路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0673367116X9。
法定代表人:张武昌,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云,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原告***与被告**建工集团永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永翔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佟丰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王英凯、审判员吴昊参加评议,分别于2021年4月19日、2021年7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到庭参加诉讼,**永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的诉讼请求为: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永翔公司给付***2020年度养老保险费及工资合计为37418.40元。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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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如下:***曾系被告**永翔公司员工,因**永翔公司工作人员的失误,将***档案里的特殊工种“油工”的职工登记表擅自进行了涂改,使得***在申请办理特繁退休手续时,被人社局明确告知:因档案里职工登记表的工种被涂改,特繁退休申请未获批准。**永翔公司的行为导致***不能退休,***现在既要交纳养老保险费还不能领取退休工资,因此,***曾诉至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永翔公司给付***5年的养老保险费及5年的工资,法院的(2018)黑0206民初116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永翔公司给付了2017年、2018年两年的养老保险费以及工资共计60904.80元,法院的(2020)黑0206民初16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永翔公司给付了2019年的养老保险费以及工资共计30818.40元,该两份判决已经生效。现因***还没有退休,导致***又交了2020年一年的养老保险费,还不能领取退休工资,这些损失都是**永翔公司造成的,因此***再次诉至法院,要求**永翔公司给付***已经缴纳的2020年的养老保险费及***2020年应领取的工资。
被告**永翔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求,***档案里确实有一张登记表有涂改的痕迹,该涂改痕迹应该是公司工作人员的失误所致,但这属于工作中的善意失误,不是恶意的涂改,依据规定,在档案材料中,仅是有涂改痕迹的表格内容无效,没有涂改痕迹的仍是有效的,去除这张涂改页并不会影响***按特殊工种退休,***应该是符合按特殊工种退休的条件的,其应该继续向劳动人社部门继续申报,不应当向**永翔公司要求任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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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原告***从2017年开始就在区社保局领取了国家给付的失业补贴待遇了,这笔钱应该从原告诉求中扣除。
原告***提供的证据如下:1.劳动仲裁申请书及不予受理通知书;2.(2018)黑0206民初1163号民事判决书及(2020)黑0206民初168号民事判决书;3.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复印件;4.2018年8月23日,富拉尔基区人社局养老保险科出具的情况说明复印件;5.《挂钩企业职工浮动升级转为固定升级审批表》复印件;6.工商银行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7.葛荣福、刘江二人在中国银行的交易流水单及二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被告**永翔公司未提供证据。
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陈述以及(2018)黑0206民初1163号案件判决书、(2020)黑0206民初168号民事判决书查明的事实部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曾系被告**永翔公司的职工,于1979年入职该公司参加工作,在该公司从事油工工作(即建筑行业中柏油工),应属于从事有毒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工种。***在**永翔公司工作约10年后,于1989年调入黑龙江玻璃厂,在2011年时,***与黑龙江玻璃厂解除了劳动关系。根据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从事有毒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工人在累计从事相关工作满8年后,可以申请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按特殊工种退休,较其他工种可以早退休5年)。2017年时,***认为其达到按特殊工种退休的年龄,向人社部门申请按特殊工种退休,其申报的材料在人社部门进行审核后,未获审批。***认为其没能按照特殊工种退休的原因,是因为在本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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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1988年12月23日填写(1989年1月审核)的“挂钩企业职工浮动升级转为固定升级审批表”中,工种(职务)一栏被**永翔公司工作人员擅自涂改,该涂改行为导致了人社部门不给***办理特殊工种退休,***诉至本院,要求**永翔公司赔偿其多缴纳的5年的养老保险费4万元,5年没开工资的损失12万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工作人员到人社部门调查了解情况,2018年8月23日,富拉尔基区人社局养老保险科就***退休未获审批之事出具了情况说明,该说明表示“***档案中1989年1月的工资升级审批表中,记载油工位置有明显涂改痕迹,因此此表记载无效”,经审理后,本院先后作出(2018)黑0206民初1163号民事判决书及(2020)黑0206民初16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永翔公司给付***2017、2018两年的养老保险缴费12904.80元及该两年的工资48000.00元,给付2019年社保缴费6818.40元及工资24000.00元,该两份判决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2020年全年,***仍未办理退休手续,继续交纳养老保险费,每月交580.20元。本案庭审中,***承认其2017年、2018年、2019年三年时间内均领取了国家发放的失业补贴每月183.00元,一年为2196.00元,并表示同意从本案被告应给付的赔偿金中扣除此款。
本院认为,根据本院(2018)黑0206民初1163号民事判决书及(2020)黑0206民初168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及本案审理查明的事实可知,原告***档案材料内1988年12月23日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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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1989年1月审核)的“挂钩企业职工浮动升级转为固定升级审批表”中,工种(职务)一栏确实有涂改,该涂改系**永翔公司的工作人员工作失误所致,该涂改痕迹导致了该表记载的内容被人社部门确认为无效,本院认为,该表内容的无效对***从事特殊工种工作时间的认定肯定会造成影响,***2017年申报退休未获批准与该涂改应是有一定的因果关系的,两份判决已经判令被告给付了2017年、2018年及2019年的损失,本案中,原告主张的2020年的损失,本院认为,因截至目前***仍未退休,仍在缴纳养老保险费,仍未领取退休工资,因此应认为***又有了新的损失,***的该损失与**永翔公司的过错行为是有因果关系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的2020年的合理损失,**永翔公司应当予以赔偿。
赔偿的标准仍应依据前两份判决认定的标准给付,2020年的养老保险费,***实际缴纳金额为6962.40元(580.20元×12=6962.40元),有证据证实,属于合理损失。未领取工资标准,结合本案实际情况,继续按前两份民事判决书认定的工资标准(每月2000.00元)计算是比较公平的,这一标准较符合本地实际收入情况,也与**永翔公司的过错程度相符合,2020全年的金额应为24000.00元(2000.00元×12=24000.00元),以上两项合计后金额为30962.40元,扣除***已经领取的三年的补贴款6588.00元(2196.00元×3=6588.00元)后,**永翔公司再给付***24374.40元即可。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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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国家劳动人事部劳人护【1985】6号文件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建工集团永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赔偿金人民币24374.40元。
如果被告**建工集团永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被告**永翔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缴纳上诉费用,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佟 丰
审判员 王英凯
审判员 吴 昊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汪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