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翔建工集团永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诉某某、某某建工集团永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榆树屯镇大五玛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202执126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3月27日出生,住齐市建华区中华路石牌北小区**楼**503。

申请执行人:武保财,男,1967年6月22日出生,住齐市龙沙区纸厂一社区**。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12月5日出生,,住齐市龙沙区三合委**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3月12日出生,,住齐市龙沙区青云小区**楼**101

申请执行人:***,男,1982年4月19日出生,,住齐市梅里斯区达斡尔族区达呼店镇丰宝村**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2月10日出生,,住齐市铁锋区南化社区**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8月20日出生,住齐,住齐市龙沙区青云社区**青云**楼3-101div>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10月15日出生,住龙沙区。,住龙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霞。

被执行人:**,男,1960年6月26日生,汉族,住齐市龙沙,住齐市龙沙区青云小区**楼**601>

被执行人:**建工集团永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齐市富拉尔基区和平路**。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榆树屯镇大五玛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昂昂溪区榆树屯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保财、**、***、***、***、**、***与被执行人**、**建工集团永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榆树屯镇大五玛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长期扣划被执行人工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黑0202执126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孙洪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子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