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达新能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康达新能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设备安装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109民初920号
原告:康达新能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寮步镇塘唇青年路。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思睿,湖南衡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设备安装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玉河街9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原告康达新能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设备安装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立案。原告康达新能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康达新能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已达成还款协议书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康达新能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19元由原告康达新能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瑛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邢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