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达新能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康达新能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91民初2810号
起诉人康达新能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塘唇青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32155999H。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河南明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收到起诉人康达新能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诉郑州宇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郑州宇通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状。起诉人康达新能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起诉人郑州宇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起诉人支付货款2745000元及违约金4016850元(违约金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现暂计至2020年1月10日);2、判令被起诉人郑州宇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起诉人退回竞标保证金10万元;3、判令被起诉人郑州宇通重工有限公司对诉讼请求1、2承担连带责任,截止到起诉之日以上总计6861850元;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二被起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起诉人通过招投标方式中标被起诉人郑州宇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郑州市侯寨餐厨垃圾处理工程发电机组及余热锅炉设备采购项目,于2017年2月23日与被起诉人郑州宇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该项目的《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YTLV008),合同约定合同总价款915万元、付款时间、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起诉人依约向被起诉人郑州宇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交付货物并由被起诉人郑州宇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盖章确认签收,但其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付款,在向起诉人支付6405000元后,余下货款2745000元已经逾期,至今未付,且并未向起诉人退回项目保证金10万元。被起诉人郑州宇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被起诉人郑州宇通重工有限公司为其唯一股东应对其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为维护合法权益,故起诉人诉至我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之规定,起诉人提交的《买卖合同》中虽约定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签订地为郑州市郑东新区,但本案起诉人及被起诉人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均不在本院辖区,起诉人亦未提供辅助证据证明明确的合同签订地,故该约定管辖与本案争议无实际联系,应为无效。综上,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康达新能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