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6民初21975号
原告:**新能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塘唇青年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睿,湖南衡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华电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1号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新能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能源)与被告中国华电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因双方自行达成和解,**新能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起诉的权利,起诉以后有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撤回起诉的权利。**新能源作为本案原告,其要求撤诉是在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能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2.52元,由**新能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王**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