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达新能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新能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华电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6民初21975号 原告:**新能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塘唇青年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睿,湖南衡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华电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1号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新能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能源)与被告中国华电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因双方自行达成和解,**新能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起诉的权利,起诉以后有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撤回起诉的权利。**新能源作为本案原告,其要求撤诉是在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能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2.52元,由**新能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王**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