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05民初16146号
原告:重庆富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复盛镇新城村复盛工业园区B区一支路右边一号第六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69939792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重庆紫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北城天街15号6幢3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057796767Y。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富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紫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富沛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重庆富沛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紫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行为系其处分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体现,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富沛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84.68元,由原告重庆富沛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关超
书记员杨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