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渝0105执45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旭科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谢家湾正街98号2栋负1层3、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59032214Q。
被执行人***,男,1979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北区。
关于重庆市旭科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旭科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依据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支付15675元及相关费用。本院于2018年5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如实申报财产,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同时依托网络查控系统、穷尽执行举措查询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但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执行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但本案仍未能执行兑现,本次执行程序已无法继续进行,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渝0105执451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余 江
审判员 鲍伟来
审判员 王浚吉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熊晓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