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旭科电器销售有限公司

重庆市旭科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渝0118民初9015号
原告:重庆市旭科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谢家湾正街98号2栋负1层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59032214Q。
法定代表人:桂洪,总经理。
被告:***,女,198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旭科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故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旭科电器销售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重庆市旭科电器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健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黄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