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旭科电器销售有限公司

重庆市旭科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渝0105民初1398号之一
原告重庆市旭科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谢家湾正街98号2栋负1层3、4#。
法定代表人桂洪,总经理。
被告***,男,1979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秀山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旭科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旭科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旭科电器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青旭琼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9元,公告费350元,合计439元,由原告重庆市旭科电器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世军
代理审判员  蒋思斯
人民陪审员  刘成均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何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