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盛百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15948昆山嘉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昆山盛百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583民初15948号之一
原告:昆山嘉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开发区弘基广场4号楼10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56416161C。
法定代表人:章惠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诚,江苏君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辉,江苏君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昆山盛百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玉山镇恒龙国际机电五金市场5号楼2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5781628157。
法定代表人:曹继锋,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昆山嘉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盛百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昆山嘉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山嘉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6400元,申请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华 渊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耿灿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