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583执565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昆山朗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城北民营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5511837397。
法定代表人冯遵法,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许洪林,男,1978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响水县。
被执行人昆山盛百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恒龙国际机电五金市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5781628157。
被执行人响水盛百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响水县黄圩镇黄圩中小企业创业园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1338843304C。
被执行人曹玉玲,女,1978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响水县。
被执行人许红霞,女,198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响水县。
申请执行人昆山朗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许洪林、昆山盛百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响水盛百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曹玉玲、许红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19)苏0583民初3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被告许洪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昆山朗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0万元,并支付原告利息(以9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18年1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许洪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昆山朗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律师费60000元;三、被告昆山盛百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响水盛百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对被告许洪林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告曹玉玲、许红霞对被告许洪林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中的50万元借款及第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驳回原告昆山朗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454元,减半收取672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727元,由许洪林、昆山盛百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响水盛百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曹玉玲、许红霞负担。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6727元,本院予以退还,五被告应当负担的11727元缴纳至本院。因五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昆山朗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971727元及利息。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立案执行。
申请执行人昆山朗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以与被执行人许洪林、许红霞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请求撤回本案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权利的行为。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现权利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案即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昆山朗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终结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9)苏0583民初3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因撤回申请而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潘红刚
审 判 员 王缀成
人民陪审员 孙红芳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马金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