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盛百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11299昆山朗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83民初11299号
原告:昆山朗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城北民营中路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551183739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8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响水县。
被告:***,女,1978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响水县。
被告:***,女,198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响水县。
被告:昆山盛百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恒龙国际机电五金市场5号楼2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578162815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昆山朗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盛百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7日立案。原告昆山朗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昆山朗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山朗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昆山朗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