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83民初11287号
原告:昆山朗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城北民营中路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551183739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8年8月3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响水县。
被告:昆山盛百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恒龙国际机电五金市场5号楼2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5781628157.
法定代表人:许红霞。
原告昆山朗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昆山盛百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7日立案。原告昆山朗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昆山朗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