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盛百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力乙工贸有限公司与昆山盛百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12民初16598号
原告:上海力乙工贸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告:昆山盛百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注册地江苏省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许红霞。
被告:***,男,汉族,1989年10月19日出生,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
原告上海力乙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盛百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邢美新

二〇一七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张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