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杭滨执民字第1599号
申请执行人: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杭滨知初字第00823号,依法向被执行人***(证件号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证件号码:)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证件号码:)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
冻结***(证件号码:)在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的62×××12的存款人民币250000.00元,先冻结6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