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天知民初字第109号
原告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73号世纪裕惠大厦16层。
法定代表人于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常骋,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通测质量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关河东路44号12B1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
原告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标公司)与被告常州通测质量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测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18日、2015年11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通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常骋、被告**暨通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通标公司诉称:被告二曾经是原告的员工,离职后设立被告一,原告与两被告之间并不存在合作关系,但是被告一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网站域名(www.czsgs.com)中使用商标“SGS”。其网站内容基本抄袭SGS网站内容,完全没有其“常州通测质量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字样,意在利用原告的市场影响力招揽业务。原告作为上述商标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权人明确授权,可以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故原告诉至法院,提出下列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商标权的行为,注销侵犯原告商标权的域名;2、判令被告消除影响,自费在专业媒体上连续刊登相关书面道歉声明;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00万元;4、判令被告承担所有因诉讼而产生的费用(包括律师费、公证费等)。
被告**辩称:其不知道商标侵权是公司侵权还是其个人侵权,并且其个人没有参与公司的经营,该网站在收到传票之前已经注销了,并且域名不是该公司了。被告一的法定代表人**是其爱人,她之前是做咨询的,公司注册需要10万,后来因为资金只有3万元,所以公司只有3万元的注册资金。本人离开原告公司后从事的是移动互联网行业。
通测公司因第一次未出庭参加诉讼,故未陈述具体的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查明:瑞士通用公证行于2007年9月21日获得“SGS”注册商标,商标注册号为第1109582号,有效期限至2017年9月20日止,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2类:商品的性能检查,事故评估、质量控制等。后经核准转让,该商标注册人变更为瑞士通用公证行集团管理公司。
2013年8月19日,瑞士通用公证行集团管理公司与通标公司签订《许可协议》一份,约定瑞士通用公证行集团管理公司许可通标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范围内使用SGS网络及相关商标,该协议还对其他事项作了约定。2015年4月20日,瑞士通用公证行集团管理公司向通标公司出具《同意函》一份。该函的主要内容为:根据双方签署的《商标许可协议》规定,通标公司及所属全部分公司、子公司是瑞士通用公证行集团管理公司在中国区域内的“SGS”注册商标的被许可使用方。在《商标许可协议》有效期内,若通标公司发现由有他人(自然人或法人)在中国侵犯SGS商标,或对通标公司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瑞士通用公证行集团管理公司同意通标公司以原告身份就这些公司侵犯商标及/或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中国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相关诉讼。该协议许可使用的商标是第1109582号SGS注册商标,许可期限自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9月20日。经审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对该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予以备案。
2015年1月16日,申请人通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向上海市*汇公证处申请办理网页保全证据公证。同日,***与公证员***、工作人员***在该公证处,由***操作该处提供的清洁计算机,在互联网上进行了相关保全证据行为(保全方式为实时截屏、打印)。2015年1月20日,上海市*汇公证处为此出具(2015)沪*证经字第355号公证书。该公证处公证的相关内容如下:网站首页网址为“www.czsgs.com”的主办单位为通测公司,网站域名为“czsgs.com”,审核时间为2013年6月14日。该网站的网页显示有如下内容:第三方测试认证服务中心;关于SGS的介绍,SGS(译为通用公证行)创建于1878年,总部在瑞士日内瓦,是全球检验、鉴定、测试和认证服务的领导者和创新者,是公认的质量和诚信的全球基准……;主要业务为材料检测、纺织品检测、食品检测、电子电器检测等;该网站还设有检测申请、行业资讯、联系我们等栏目。通测公司认可“www.czsgs.com”是其公司网站。**陈述,其是通测公司的股东,域名czsgs.com是通测公司的法人(**)让其注册申请的,czsgs既然能注册下来,就表明可以为通测公司所用。“SGS”的资料可以在网上找到,其爱人**比较了解“SGS”,所以就在自己的网站介绍了“SGS”的内容。在2014年之前,“SGS”还可以跟咨询公司合作,这种合作是客户把样品给咨询公司,咨询公司把样品给“SGS”作出报告,出具的是“SGS”的报告。后来“SGS”不再跟咨询公司有任何的合作,这样通测公司就没有再继续做下去。通测公司曾经是“SGS”的客户,其提供相当于一种中介咨询服务。如果客户找到通测公司需要一个“SGS”检测报告,通测公司就把收到的客户材料发给通标公司,由通标公司出具检测报告,通测公司再将检测报告代转交客户并收取一定的中介费用,其自己不能出具该报告。为证明该观点,通测公司提供了两份由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开具给**和***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通标公司认为**和***都非本案被告,该发票不能证明双方存在所谓的代理关系。
通标公司认为通测公司和**构成共同侵权。因**是通标公司的前员工,知道“SGS”是具有巨大商业价值的商标,且**亲自办理了涉案侵权网站的注册登记手续,是实施侵权行为的自然人,与通测公司构成共同侵权。
另查明,通标公司与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服务合同》一份,通标公司委托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处理涉案纠纷。通标公司为此支付律师费30000元。
再查明,通测公司登记成立于2010年11月1日,经营范围为产品质量检测咨询服务、认证咨询服务,股东/投资者为**、**。**曾经是通标公司的员工。
上述事实,有商标注册证明、核准商标转让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通知书、许可协议、同意函、(2015)沪*证经字第355号公证书、通测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损害的行为,该行为亦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瑞士通用公证行集团管理公司系第1109582号“SGS”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其与通标公司签订《许可协议》,将“SGS”商标许可通标公司使用。通标公司经瑞士通用公证行集团管理公司许可和同意,有权在中国范围内使用SGS商标,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犯该商标权的行为提起诉讼。本案中,通测公司将“czsgs.com”注册为域名用于网络宣传经营,该文字与通标公司享有使用权的“SGS”注册商标构成近似,且通测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www.czsgs.com”上介绍SGS的相关情况,该网站介绍的服务范围与SGS注册商标使用的服务项目系相同项目。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分辨“czsgs.com”域名标识与SGS商标的区别,容易对通测公司提供的涉案侵权服务与SGS注册商标的服务产生混淆和误认。通测公司未经通标公司许可,使用czsgs作为域名,其行为侵害了通标公司依法享有的商标权,给通标公司造成了损失,故对通标公司要求通测公司停止侵犯“SGS”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由于将“czsgs.com”注册为域名的公司是通测公司,通测公司是该网站的权利人和经营者,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服务交易的也是通测公司,***是作为通测公司的股东申请了czsgs.com域名的注册,其并非该域名网站的实际经营者,故通标公司主张**与通测公司构成共同侵权的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因通标公司未能提供具体损失的依据及通测公司侵权的获利证据,本院综合考量通测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主观过错程度、“SGS”商标的知名度、通测公司的经营规模、注册域名的时间、通标公司获得许可使用的时间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50000元(包含合理费用)。对于通标公司要求通测公司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请求,鉴于商标专用权属财产性权利,并不直接涉及人身权利,通标公司亦无证据证明其商业信誉受到实际损害并带来不良影响的事实,故该主张不能成立,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常州通测质量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第1109582号“SGS”商标权的行为,注销侵犯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商标权的域名。
二、常州通测质量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包括合理费用)5万元。
三、驳回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6900元,由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4400元,由常州通测质量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