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781民初145号
申请人:青州市长城电力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山东东利电气有限公司。
申请人青州市长城电力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东利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1万元或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查封,申请人青州市长城电力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以自己所有的鲁****55号汽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申请人青州市长城电力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鲁****55号汽车一辆;
二、查封被申请人
(详见查封清单);
三、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的存款元。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当事人申请续行保全,应于保全期限届满之日前不少于十五日提出。
案件申请费207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