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5民终15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东营市垦利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东利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孤岛镇共青团路***2号。
法定代表人:**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山东东利电气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营河口孤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山东东利电气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2018)鲁0503民初10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2018)鲁0503民初102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聂燕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