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东利电气有限公司

东营市欧泰电器有限公司与山东东利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503民初1375号 原告:东营市欧泰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石大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德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东利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口区孤岛镇共青团路280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营市欧泰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东利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营市欧泰电器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营市欧泰电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东营市欧泰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62.65元,减半收取1581.325元,由原告东营市欧泰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