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东利电气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东利电气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5民终15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东营市垦利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东利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孤岛镇共青团路28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山东东利电气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营河口孤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山东东利电气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2018)鲁0503民初10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2018)鲁0503民初102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