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顺邦建设有限公司

东营市路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东营顺邦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591民初1748号 原告:东营市路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九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九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顺邦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东营市路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营顺邦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东营市昊言化工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营市路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东营顺邦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营市路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诉。 案件受理费7266.37元,减半收取计3633.19元,由原告东营市路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