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一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淄博庆霖商贸有限公司、山东一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23民初2977号

原告:淄博庆霖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正阳路北首7767号1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MA3TOBLP72。

法定代表人:王梓霞,该公司经理。

被告:山东一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庐山路1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090651500P。

法定代表人:姜圣领,该公司经理。

被告:东营众悦石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广饶县经济开发区广达路。

法定代表人:刘西岭,该公司经理。

原告淄博庆霖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一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营众悦石油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淄博庆霖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淄博庆霖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常兴泉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 涛

书 记 员 常银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