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23民初2977号
原告:淄博庆霖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正阳路北首7767号1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MA3TOBLP72。
法定代表人:王梓霞,该公司经理。
被告:山东一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庐山路1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090651500P。
法定代表人:姜圣领,该公司经理。
被告:东营众悦石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广饶县经济开发区广达路。
法定代表人:刘西岭,该公司经理。
原告淄博庆霖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一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营众悦石油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淄博庆霖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淄博庆霖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常兴泉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 涛
书 记 员 常银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