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91民初1638号
原告:河口区新户艺彩广告传媒工作室。
经营者:王志萍,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华明,东营河口孤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东营市消防救援支队。
法定代表人:刘健健。
被告:山东一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圣领。
被告:山东筑成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光明。
被告:姜双蛟,男。
原告河口区新户艺彩广告传媒工作室诉被告东营市消防救援支队、山东一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筑成建设有限公司、姜双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原告河口区新户艺彩广告传媒工作室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口区新户艺彩广告传媒工作室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周国防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孙东平
书 记 员 门惠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