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一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昌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山东一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行政行为申请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3)鲁0725行审88号 申请执行人昌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昌乐县昌盛街51号昌建大厦。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法规信访科科长。 被执行人山东一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庐山路1188号华泰国际金融中心B座1015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3年8月9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昌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与被执行人山东一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罚款一案,昌乐县综合执法局向我院申请执行乐综执罚字(2022)第3452号行政处罚,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山东一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在噪音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建筑施工作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昌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2年10月24日对被执行人山东一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出乐综执罚字(2022)第34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了申请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期限,但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没申请复议,也没有提起行政诉讼,2023年5月25日昌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履行期限届满后虽经申请执行人催告,被执行人仍未履行。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立案呈批表、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法律文书呈批表、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等。 现申请执行人昌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山东一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罚款人民币10000元;2、加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昌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乐综执罚字(2022)第34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被执行人山东一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法定的期限内既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没有申请复议,逾期虽经催告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申请执行人昌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乐综执罚字(2022)第34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二、被执行人山东一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后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昌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缴纳罚金10000元及加处罚金10000元,以上共计20000元。 逾期未履行,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案件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山东一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