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102执5430号
申请执行人:日照中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日照街道艳阳路11号沿街写字楼1#-1-5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493014119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日照锦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北京路西山东路北001#楼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79724933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日照中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锦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15日作出(2022)鲁1102民初385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生效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日照锦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日照中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27657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269元。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次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2年11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到庭执行,被执行人到庭未能履行,主动向本院申报财产;
2、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日照锦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等信息,扣划被执行人日照锦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9000元并过付至申请执行人日照中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3、通过日照市车辆管理所公安车辆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日照锦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可供执行;
4、通过日照市不动产登记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日照锦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可供执行;
5、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6、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表示不同意发布悬赏公告查找被执行人的下落;
7、经线下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日照中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综上所述,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于2022年12月12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向其告知执行情况,经线上线下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其表示同意先行终结本案本次的执行程序。据此,经合议庭合议决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提出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明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