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泰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鹿邑县华亿建材有限公司、江苏泰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628民初6487号原告:鹿邑县华亿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85686357701,住所地河南省鹿邑县鹿柘公路中段大华建材院内。法定代表人:杨文化。被告:江苏泰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91302310522H,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大桥北路1号华侨广场1905号。法定代表人:王爱对。原告鹿邑县华亿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泰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5日立案。原告鹿邑县华亿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鹿邑县华亿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李勇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书记员张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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